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

第四编 人 格 权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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