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

第四编 人 格 权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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