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

第四编 人 格 权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九十二条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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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