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九百九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第四编 人 格 权 / 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九百九十二条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