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九百八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八条第三编 合 同 /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第九百八十八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