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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