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九百八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四条第三编 合 同 /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第九百八十四条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