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一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九百八十一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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