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九百八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一条第三编 合 同 /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第九百八十一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