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八条

第一编 总 则 / 第三章 法 人 /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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