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九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八条第一编 总 则 / 第三章 法 人 / 第四节 特别法人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