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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