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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