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九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七条第一编 总 则 / 第三章 法 人 / 第四节 特别法人第九十七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