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九百六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第三编 合 同 /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