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九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六条第一编 总 则 / 第三章 法 人 / 第四节 特别法人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