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九百五十九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第三编 合 同 /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第九百五十九条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