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八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九百五十八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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