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七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九百五十七条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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