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六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九百五十六条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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