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九百五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四条第三编 合 同 /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第九百五十四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