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四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九百五十四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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