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五条

第一编 总 则 / 第三章 法 人 /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九十五条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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