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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