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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