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六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九百三十六条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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