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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