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九百二十八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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