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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