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九百二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第三编 合 同 /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第九百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