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二条
第一编 总 则 / 第三章 法 人 /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九十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编 总 则 / 第三章 法 人 /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