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九百一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六条第三编 合 同 /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第九百一十六条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