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五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一十五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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