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九百一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五条第三编 合 同 /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第九百一十五条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