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四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