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三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一十三条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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