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一十条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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