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九百一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条第三编 合 同 /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第九百一十条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