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零九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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