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六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零六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