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九百条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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