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条

第一编 总 则 / 第三章 法 人 /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九十条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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