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八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九十八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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