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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