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八百九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第三编 合 同 /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