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六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九十六条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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