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六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九十六条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