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四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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