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八百九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四条第三编 合 同 /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第八百九十四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