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九十三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