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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