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八百四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一条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第八百四十一条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