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一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八百四十一条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