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四十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八百四十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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