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四条

第一编 总 则 / 第三章 法 人 /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八十四条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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