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八百三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八条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第八百三十八条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