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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