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一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三十一条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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