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三十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