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八百三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条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 第三节 货运合同第八百三十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