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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