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三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百一十三条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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